1因为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是FOB条款,即卖方在货物装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后,货物的风险即告转给了买方而“该批棉花在运输途中被火烧焦,不能使用买方检验后拒付货款理由是该棉花不是1号棉花”,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如;实务中有空运适用FOB,只能说明缺乏基本的贸易常识,并不成为借鉴的理由如果空运用了FOB的话,除非双方基于此都有一个共同理解即该协议项下FOB类似海运的FOB解释,如果没有,可以自行定义,如果没有自行定义,各方都默认自己。

如果A公司采用DP AT SIGHT 方式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因为这是在收;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

案例解析 在FOB术语下,买方通常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契约承运人,该货代公司服从于买方指示,为其“特殊”目的服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买方为进行贸易欺诈而专门设立的公司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货代提单和指示提单实施。

fob对应的空运术语

不可以FOB贸易方式下,责任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弦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的责任啦。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FOB合同下买方投保。

第三部分 案例3货物交接风险某空运公司与客户签订货物全程运输协议运输一批白银,从A市到B市委托某航空公司采用航空运输,从B市到香港采用公路运输空运公司为全程运输承运人,航空公司为区段承运人航空公司将白银运抵B市后储存到航空公司。

FOB后面跟的港口是装运港,CIF,CFR后面跟的港口是目的港这个很重要,具体案例就要结合外贸,单证等知识了 案例我方与外商签定了FOB合同,我方出口,外方派船接货合同规定外商须在四月十五日前把船派到装运港。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

只与3万美元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

空运的fob怎么收费

1、FOB条款下,运输和保险是由买方负责的,FOB的风险划分范围为装运港船舷,甲方办完出口手续,货物己越过指定船舶的船舷,即己完成交货义务所以如果运输舱位是乙方指定的,或甲方代为订舱,并及通知乙方出运具体信息,承运人出具了收货。

2、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

3、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案例2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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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垫付运费无法收回 外方A公司与国内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贸易条件FOB国内某地A公司同时与外方C公司签订委托运输合同,约定C公司运输该货物 ,货到达目的地后A公司立即支付B公司运费才可提货按A公司告知,B公司。

5、按照FOB术语,越过船舷,风险转移到买方,而且海运也是由买方来指定的,所以案例的主要责任划分应该在买方和船公司按照海牙规则中甲板货的规定,根据汽车体积的大小,来判定其是否为甲板货如是甲板货,且由风暴不可抗力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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